大连乾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乾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12民初624号 原告:***,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崇礼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乾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王家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大连乾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连乾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 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大连乾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收案件受理费1,6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