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12民初624号
原告:***,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崇礼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乾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王家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大连乾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连乾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
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大连乾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收案件受理费1,6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