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3民初5775号
原告:山东国晟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地址:**市中心科技工业园区恒通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7961627330。
法定代表人:周战,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济南泉城专利商标事务所,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717号齐源大厦A6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574804803。
法定代表人:**存。
被告:济南泉城专利商标事务所济宁分所,地址:济宁高新区柳行街道菱花南路**国际大厦22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493732997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国晟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泉城专利商标事务所、济南泉城专利商标事务所济宁分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国晟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国晟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 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