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江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德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482民初3068-3号 原告江苏德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凤凰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德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德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德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