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2民初5626号
原告:衢州园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072860165N,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百灵南路46号2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司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司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华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4MA4L55RL8K,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秩堂镇政府临街一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衢州园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华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衢州园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费交纳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园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保全费1555元,由原告衢州园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