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华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株洲华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891民初561号 原告:***,男,198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株洲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株洲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协调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