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水利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枣庄市水利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81民初3950号之二 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曲阜市东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2672207821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枣庄市水利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青檀南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457912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鲁0881民初395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水利开发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保全措施,故本院解除对被告枣庄市水利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枣庄市水利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者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