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与孙某某、陈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民终97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水利水电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1982年出生。 原审被告:陈某某,男,1971年出生。 原审被告:天津某热电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水利水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原审被告陈某某、原审被告天津某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1民初12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1民初120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某水利水电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17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