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民终97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水利水电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1982年出生。
原审被告:陈某某,男,1971年出生。
原审被告:天津某热电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水利水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原审被告陈某某、原审被告天津某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1民初12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1民初120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某水利水电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17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