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03民初13681号
申请人:天津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69620.54元的存款或相应数额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69620.54元的存款或相应数额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查封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