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03民初5167号
申请人: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8。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
原告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某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2495659.21元存款或相应数额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某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2495659.21元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查封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