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长市润江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富灵德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82民初2304号 原告:天长市润江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根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根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灵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大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 原告天长市润江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富灵德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大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本院依职权追加***为第三人并通知其参加诉讼,后原告天长市润江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3日申请追加***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天长市润江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长市润江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长市润江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