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82民初910号
原告:建德市新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杨村桥镇岭源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浙江大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迎宾同济中心1幢503-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德市新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建德市新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新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6元,减半收取计543元,财产保全费2075元,合计2618元,由原告建德市新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