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191执76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港船机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上海路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MJJ3W99。
法定代表人:刘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伟,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开封市安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阳堌镇阳堌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MA4454FYX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日照港船机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封市安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执行依据为(2020)鲁1191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1237875.44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开户情况、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不动产情况、在公安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开元名都.金池名郡10号楼105号房产已被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拍卖成交、被执行人**名下5号楼东1单元2层4号已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某房产。经查,被执行人开封市安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但该村党支部书记称该村没有这个公司。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及列入失信名单。2022年6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日照港船机工业有限公司,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练常
审判员 刘泽明
审判员 范子铭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