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19执82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恒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和社区富桥三区二期厂房A3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081882761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阿童木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大朗镇金沙岗一路2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U96E24。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恒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深国仲调6152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东莞阿童木智能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东莞阿童木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大朗镇,属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为提高执行效率,本案指定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深国仲调6152号调解书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并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将本裁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