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4民初3592号
原告:***,女,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秦安县。
被告:成都阿多尼斯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五龙路88号1幢3单元1楼3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第三人:***,女,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原告***与被告成都阿多尼斯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