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阿多尼斯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阿多尼斯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4民初2917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成都阿多尼斯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五龙路88号1幢3单元1楼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成都阿多尼斯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