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4民初2917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成都阿多尼斯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五龙路88号1幢3单元1楼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成都阿多尼斯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