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鹰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5财保134号

申请人:***,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申请人:***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西十一路国际广告材料市场****。

法定代表人:李涛,经理。

申请人***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鲁Q×××××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标的5万元)。申请人提供保险金额为5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鲁Q×××××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 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品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