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陕0112行审13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X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X,男,该局干部,住该××。
委托代理人:张X,男,该局干部,住该××。
被执行人:重庆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XX。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X局申请执行市人社罚字〔2024〕3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被执行人将招商央玺项目刮腻子、水包砂劳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个人***现拖欠工人工资,在申请执行人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未按照要求整改。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按照要求整改的行为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列的情形。申请执行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市人社罚字〔2024〕302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9000元罚款。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X局作出的市人社罚字〔2024〕3021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2025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