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021财保6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桂阳宏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荷叶镇下高山村。
法定代表人:***,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南星河(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众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73号招商大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桂阳宏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众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2023)湘1021财保6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众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桂阳宏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撤回保全申请,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众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