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02民初11692号
原告:**,男,汉族,1994年4月20日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常泉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55091419X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3月22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诉被告山东常泉铝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