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02民初13606号
原告:山东常泉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金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060562254。
主要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常泉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6日立案。原告山东常泉铝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常泉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常泉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山东常泉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