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02民初9190号
原告:***艺峰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南侧江能佳园3号楼4号商铺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MA73F0BD0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常泉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55091419X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3月22日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女,1987年1月7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丈夫),男,198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住甘肃省兰州市
原告***艺峰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常泉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08日立案。原告***艺峰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艺峰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2元,由***艺峰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