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常泉铝业有限公司

某某艺峰门窗有限公司、山东常泉铝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02民初9190号 原告:***艺峰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南侧江能佳园3号楼4号商铺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MA73F0BD0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常泉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55091419X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3月22日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女,1987年1月7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丈夫),男,198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住甘肃省兰州市 原告***艺峰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常泉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08日立案。原告***艺峰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艺峰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2元,由***艺峰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