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民初10301号之一
原告: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底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4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亚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53726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亚菲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2元,由原告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