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

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枫泽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0)津0116执772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建路198号第14幢底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71094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枫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大泛华国际商务中心第八层C-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7364027X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枫泽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517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枫泽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服务费424021.2元,具体给付方式为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2020年8月31日前付清剩余224021.2元; 二、被告如未按照前款约定按期支付费用,原告可就剩余全部债权申请执行。 四、本案诉讼费减半后收取3830元,由被告承担。 因天津市滨海新区枫泽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10月17日、11月3日、12月23日、1月22日、3月1日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可供执行。在诉讼阶段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四辆。本院依法于2021年3月29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于2021年3月2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为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