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

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深圳威宇达石化供应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183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建路198号第14幢底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71094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威宇达石化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南油大道西西海岸大厦7K,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0872165。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斯贝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威宇达石化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宇达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3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英斯贝克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威宇达公司未作答辩。 上诉人英斯贝克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威宇达公司支付英斯贝克公司检验服务费125950元;2.威宇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判决主文:驳回英斯贝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19元,保全费1149.75元,合计3968.75元,由英斯贝克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服务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二审期间上诉人补充提交了发票的原件,经查验该发票为有效状态,发票记载的应付款金额与上诉人诉请的金额一致。虽然上诉人提交的《检测检验服务报价单》、《检验报告》等无原件,结合被上诉人曾向上诉人支付检测服务费的银行付款回单、《检测检验服务报价单》、《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打印件、双方往来的邮件等,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具有高度的盖然性。被上诉人一审、二审过程中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本院采信上诉人的主张。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检验服务费125950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根据二审新查明的事实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3838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深圳威宇达石化供应链有限公司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支付检验服务费1259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19元,保全费1149.75元,合计3968.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19元,均由被上诉人深圳威宇达石化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已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2819元,被上诉人深圳威宇达石化供应链有限公司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迳付281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琼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