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7369号
原告: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油润晖能源(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油润晖能源(海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闻 怡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