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691执保276号
申请人:湖北蔚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工业园1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岱荣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里辛镇工业园双元大街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蔚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天环保公司)与被告山东岱荣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岱荣环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蔚天环保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岱荣环保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予以冻结,案外人***自愿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襄阳市东津新区内环路(东津世纪城12号地块)22幢1单元17层1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2018)襄阳市不动产权第0014935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蔚天环保公司请求对岱荣环保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予以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山东岱荣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
二、查封**新单独所有的位于襄阳市东津新区内环路(东津世纪城12号地块)22幢1单元17层1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2018)襄阳市不动产权第0014935号]。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到期如需续行冻结、查封的,权利人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亢建
书记员*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