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15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蔚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深圳工业园1幢。
法定代表人:姚俊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丽,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岱荣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里辛镇工业园双元大街5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延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明,山东金聖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湖北蔚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岱荣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岱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4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蔚天公司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岱荣公司原审中否认2017年7月在《设备检修记录单》上签字的段元顺是其公司职工,现申请人提交岱荣公司为段元顺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作为再审新证据,用以证明段元顺系岱荣公司职工。原审中岱荣公司不认可签收了申请人向其发送的《索赔通知》,现提供申请人与岱荣公司王少云的通话录音,用以证明其收到并知晓《索赔通知》的内容,岱荣公司原审中作了虚假陈述,进而导致原审认定事实错误。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岱荣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设备的质量合格且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岱荣公司原审中提供的《余热锅炉质量证明书》不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且涉案设备存在的问题经过多次维修均无法消除。因岱荣公司提供的设备质量不合格,申请人有权依约行使拒付合同价款的抗辩权。3.原判决错误适用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分配举证责任不当。4.一审判决认定在岱荣公司未授权的情况下,申请人处分、毁损涉案设备是一种侵权行为,而岱荣公司未提出该诉求,原判决的认定显然超出了岱荣公司的诉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岱荣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岱荣公司供应的余热锅炉系统属于特种设备,持有国家特检部门核发的合格证。岱荣公司原审中提供了国家特检部门的检验证书及有关资质部门的测验,证明该设备是合格产品,就是说就涉案产品质量问题,岱荣公司已经尽到举证责任,申请人主张涉案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进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而申请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且岱荣公司提供的设备,申请人已实际使用,并已超过保质期,因而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由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主要是岱荣公司向蔚天公司提供的涉案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蔚天公司是否据此享有拒付剩余货款的抗辩权。
为证明其提供的设备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岱荣公司原审中提交了涉案设备的国家特检部门检验证书及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测验结论,且该设备已经交付申请人使用,因而岱荣公司业已完成了证明涉案设备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而申请人提供的设备检验记录单、索赔通知等证据均不足以推翻岱荣公司所举证据的证明力,无法证明涉案设备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还是使用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申请人也无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设备质量问题是否属于质保期内设备正常保养、检修、维修范围内的问题,因而原判决认定涉案设备质量合格的基本事实具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关于申请人提交的再审新证据能否采纳的问题。申请人提交的岱荣公司为段元顺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仅是证明段元顺与岱荣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间接证据,而申请人未提交段元顺与岱荣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证明等直接证据,故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段元顺系岱荣公司职工,原判决对此不予认定并无不当。申请人提交其与岱荣公司王少云的通话录音等证据,仅能证明受话人知晓了索赔通知的内容,但仍不足以证明岱荣公司签收并确认了该索赔通知。总之申请人申请再审提交的再审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是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申请人主张岱荣公司提供的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并行使拒付余款的抗辩权,实质是要求岱荣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而原判决适用合同法的该规定并无不当。因原审中岱荣公司提供了有效证据证明其提供的设备质量合格,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故原判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规定,并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支持申请人的抗辩主张,不存在适用该规定错误的问题。
关于原判决是否超出岱荣公司诉讼请求的问题。岱荣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是要求申请人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一、二审法院均是围绕该诉求进行审理,裁判理由与结果与岱荣公司的诉求相符,一审判决虽认定擅自处分、毁损涉案设备的行为属于侵权,该认定仅是对涉案事实的判定,不属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故原审不存在超出岱荣公司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问题。
综上,再审申请人湖北蔚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蔚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永起
审判员 程 林
审判员 张光荣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磊
书记员王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