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1323民初1035号
原告:***,女,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
被告:广西**金牌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二塘镇平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金牌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本案案件受理***减半收取计791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