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73行初2123号
原告:广西**金牌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县二塘镇平田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姣伟,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未到庭)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20】第0000322624号第关于第42801618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诉争商标申请号:第42801618号。
引证商标一注册号:第23788770号。
引证商标二注册号:第30731645号。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0年12月14日。
本院立案时间:2021年2月2日。
开庭时间:2021年6月3日。
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42801618号“**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原告诉称:一、引证商标一、二目前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法院中止审理。二、诉争商标系原告独创设计完成,具有独特的渊源。三、经过持续使用和宣传,诉争商标已经建立起较高知名度和相对稳定的客户群体,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无效宣告在全部商品上被宣告无效,并已刊登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2021年7月20日,第1752期)。引证商标二因无效宣告在全部商品上被宣告无效,并已刊登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2021年7月20日,第1752期)。
在本案诉讼程序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由于该证据属于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各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行政阶段相关材料、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原告提交的证据、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一、二在全部商品上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0000322624号第关于第42801618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广西**金牌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针对第42801618号“**及图”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广西**金牌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宁 勃
人民陪审员 王 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 八 月 一 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