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民终10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佑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万达广场室外步行街*号楼*层***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佑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18)鄂0683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遗漏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18)鄂0683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佑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3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