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505执28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大域无疆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开鲁县保安农场***农资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
申请执行人苏州大域无疆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鲁县保安农场***农资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开鲁县保安农场***农资店、***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大域无疆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3896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008元,合计74904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开鲁县保安农场***农资店、***银行存款人民币7490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