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执221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大域无疆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技城科灵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金湖天德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金石农机农资机电城**121铺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大域无疆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湖天德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27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金湖天德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大域无疆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32399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886元,合计134285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金湖天德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428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 微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