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域无疆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扶沟天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大域无疆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1民初1267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日生,汉族,住扶沟县。 被告:扶沟天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农牧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344872646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苏州大域无疆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1号金融谷商务中心第92幢的第101商铺的第3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1MXXTJ9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扶沟天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扶沟天苒农业公司)、被告苏州大域无疆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大域无疆航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苏州大域无疆航空公司退回***无人机租金、电池、充电器等合计21600元和飞机培训费1600元、律师费用3000元,合计26200元,苏州大域无疆航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要求苏州大域无疆航空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于2019年1月份通过***及苏州大域无疆航空公司业务人员租赁该公司生产的无人机1架。***交付21600元(其中10800元的电池和充电器及7000元租金、3500元保险金、300元药桶清洗费)后,收到无人机一套(含电池、充电器)。但因苏州大域无疆航空公司培训及售后服务跟不上,***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困难,且培训证至今没有发放给***,后多次委托***与苏州大域无疆航空公司协商,苏州大域无疆航空公司同意将无人机退回后按全额退款。***从2019年6月退回无人机后,多次通过***向苏州大域无疆航空公司催要,苏州大域无疆航空公司一直拖延至今不给退款。为维护***的合法权益,今诉至贵院,***判如所请。 苏州大域无疆航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该案依法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或依法驳回***的起诉。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7日苏州大域无疆航空公司与***、扶沟天苒农业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共享植保无人机租赁协议》,其中苏州大域无疆航空公司系甲方,扶沟天苒农业公司系乙方,***系丙方,协议由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摁印、丙方签字摁印。协议签订后各方均已经按照该协议约定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另协议第十六条明确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方就本案所涉的诉争事项,系履行上述协议所引发,且协议明确约定了诉讼管辖法院,即因履行协议产生的纠纷由苏州大域无疆航空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贵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贵院应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或依法驳回***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苏州大域无疆航空公司提交的《共享植保无人机租赁协议》第十六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苏州大域无疆航空公司与***、扶沟天苒农业公司在签订协议时约定发生争议后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即苏州大域无疆航空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由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本案应移送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