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802民初967号 原告:***,男,194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系***之女。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6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此款已缴纳。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瑷荻 书 记 员 郑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