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4民初3118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6号。
负责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提督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雅安分公司)与被告成***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弋钦通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雅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同时作为被告弋钦通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移动雅安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弋钦通讯公司向中国移动雅安分公司支付欠款1131207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2.判令**在其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乡××村××组××村××组××栋××**××楼××号的房屋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通讯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中国移动雅安分公司与弋钦通讯公司于2013年5月建立业务合作关系,**为弋钦通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6月7日,中国移动雅安分公司与弋钦通讯公司、**签订《协议书》,明确截止2017年3月13日,弋钦通讯公司共欠中国移动雅安分公司4G终端款2928489元,弋钦通讯公司向中国移动雅安分公司承诺分期偿还,**自愿以其自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乡××村××组××村××组××栋××**××楼××号房屋为弋钦通讯公司欠付中国移动雅安分公司的2928489元款项提供抵押担保。协议签订后,**未与中国移动雅安分公司办理相应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通讯公司向中国移动雅安分公司归还了部分欠款。经中国移动雅安分公司多次催要,弋钦通讯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中国移动雅安分公司出具了《欠款情况确认书》,确认仍尚欠中国移动雅安分公司114万余元款项,**作为弋钦通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予以了认可。
弋钦通讯公司、**辩称,案涉合同未实际履行,中国移动雅安分公司与弋钦通讯公司虽然签订了关于4G手机销售的协议属,但从未收到过中国移动雅安分公司发出的相关货物,中国移动雅安分公司若提交证据证明业务已发生或确实收货,弋钦通讯公司、**愿意认账。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7日,中国移动雅安分公司(甲方)、弋钦通讯公司(乙方)、**(丙方)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现双方经对2017年1月开展的“4G终端送电子券活动”业务合作结算,确认截止2017年3月13日,乙方共欠甲方4G终端款2928489元。乙方承诺于2017年6月11日前支付欠款150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欠款1428489元。逾期未还款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丙方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乡××村××组××村××组××栋××**××楼××号房屋抵押给甲方,该房产作为抵押物为乙方欠甲方的2928489元4G终端款提供抵押担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丙方承诺于2017年6月27日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丙方逾期未完成抵押物登记的,每逾期一日,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2019年8月7日,弋钦通讯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成***通讯有限公司欠款情况确认书》,主要内容为就弋钦通讯公司拖欠中国移动雅安分公司约114万元款项进行磋商,方案一为中国移动雅安分公司不走诉讼途径,弋钦通讯公司确认约30万欠款于2019年8月底前还清,剩余约85万的欠款需通过为中国移动雅安分公司服务偿还;方案二为涉及约114万欠款,中国移动雅安分公司全部按诉讼途径解决。
庭审中,双方均一致**,中国移动雅安分公司与弋钦通讯公司2013年5元开始建立业务合作关系,但双方对业务合作内容**不一致。中国移动雅安分公司**,中国移动雅安分公司与弋钦通讯公司的主要业务为弋钦通讯公司帮助中国移动雅安分公司销售4G终端产品,弋钦通讯公司已支付1,791,282元。弋钦通讯公司、****,双方合作的内容为弋钦通讯公司为中国移动雅安分公司培训一线员工,在执行过程中支撑中国移动雅安分公司员工达到业务要求。弋钦通讯公司实际支付165万余元。
庭审中,****拟用于抵押担保房屋在2013年离婚时已约定归其前妻所有,其后变更了权属登记。中国移动雅安分公司、弋钦通讯公司、**均认可,《协议书》中**自愿抵押的房屋价值200万元左右。
以上事实的认定有中国移动雅安分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协议书》、《成***通讯有限公司欠款情况确认书》以及中国移动雅安分公司***通讯公司、**的庭审**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从查明的事实来看,案涉协议书和确认书均系中国移动雅安分公司与弋钦通讯公司就过往双方合作业务项下债权债务的结算及确认。上述债权协议及确认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相对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义务。弋钦通讯公司辩称案涉协议内容未实际履行,双方之间系其他合作内容,除其辩称意见外,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案诉争款项系双方对已进行业务的结算,并非约定开展新业务,而结算款*****通讯公司再次确认,故本院对弋钦通讯公司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本案中国移动雅安分公司主***通讯公司已支付部分款项,弋钦通讯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付款金额,故本院对中国移动雅安分公司诉请款项金额予以确认。现中国移动雅安分公司与弋钦通讯公司就弋钦通讯公司提出的剩余款项归还方式未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而结算协议约定付款期限已届满,故中国移动雅安分公司诉请弋钦通讯公司支付剩余未付款项1,131,207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本案案涉结算协议书中对弋钦通讯公司逾期付款已有违约责任约定,即每逾期一日支付违约金1,000元。现中国移动雅安分公司主***通讯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8月8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未超过双方上述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本院确认弋钦通讯公司应当向中国移动雅安分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131,207元为基数,其中,2019年8月8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承担连带责任。《协议书》约定**将其自有房屋抵押给中国移动雅安分公司,为弋钦通讯公司对中国移动雅安分公司所负债务作担保,并约定了抵押登记办理期限及违约责任。抵押登记虽未实际办理,但上述担保约定亦具有法律效力。本案****案涉房屋早在其离婚过程中已约定归其前妻所有,案涉房屋实际亦未办理抵押登记,故依约**应当逾期办理抵押登记的违约责任。截止本案起诉,逾期办理抵押登记的违约金已远超诉请金额,加之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在签订抵押协议时的价值为2,000,000元,该价值金额亦高于诉请金额。故中国移动雅安分公司诉请**就案涉债务在房屋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结合违约责任约定,酌情判定**在2,000,000元的范围内对弋钦通讯公司向中国移动雅安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通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支付欠款1,131,20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131,207元为基数,其中2019年8月8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成***通讯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一项债务,在2,00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90元,由被告成***通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