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保532号
申请人:湖南鑫大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湘潭大道双马世纪大楼。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恒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昭山两型产业发展中心南栋419号(昭山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鑫大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恒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鑫大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恒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鑫大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鑫大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恒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鑫大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