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4财保81号
申请人: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南二环一段55号叠彩峰苑B区2栋1710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唯楚(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唯楚(湘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金湖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鑫大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湘潭大道双马世纪大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鑫大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长***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王 冰
审 判 员 蒋 英
审 判 员 肖 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聂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