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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4财保81号 申请人: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南二环一段55号叠彩峰苑B区2栋1710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唯楚(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唯楚(湘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金湖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鑫大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湘潭大道双马世纪大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鑫大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长***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王 冰 审 判 员  蒋 英 审 判 员  肖 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聂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