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保33号
申请人:长沙云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南二环一段55号叠彩峰苑B区2栋1710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银翔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云岫村瓦屋组。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金湖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鑫大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湘潭大道双马世纪大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银翔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鑫大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长***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银翔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鑫大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长***贸易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0222430111000402000004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银翔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鑫大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80元,由申请人长***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