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财保42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MA6UU0HXXX。
法定代表人:孙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陕西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XX时空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MA94AGTXXX。
法定代表人:李X。
陕西XX**科技有限公司与XXXX时空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作出(2023)陕0111财保25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XXXX时空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71012.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23年4月12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XX**有限公司与XXXX时空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和解。现陕西XX**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XXXX时空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71012.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