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829民初143号
原告:娜某2,女,佤族,1992年4月5日生,云南省西盟县人,地址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
原告:娜某,女,佤族,1950年3月7日生,云南省西盟县人,地址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
原告:岩某,男,佤族,2007年7月29日生,云南省西盟县人,地址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娜某2,女,佤族,1992年4月5日生,云南省西盟县人,地址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
原告:娜某1,女,佤族,2010年9月23日生,云南省西盟县人,地址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娜某2,女,佤族,1992年4月5日生,云南省西盟县人,地址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
原告:**,男,佤族,2021年7月3日生,云南省西盟县人,地址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娜某2,女,佤族,1992年4月5日生,云南省西盟县人,地址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
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云南新南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云南新南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盟鑫森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9MA6PY5U785。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澜西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娜某2、***、娜某1、**、岩某与被告西盟鑫森木业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娜某2、***、娜某1、**、岩某以与被告西盟鑫森木业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娜某2、***、娜某1、**、岩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娜某2、娜某、娜某1、**、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15元,减半收取3657.5元,由原告娜某2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