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8南通弘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杭州天锐机电有限公司、无锡市申华快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21民初348号之三
原告:南通弘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曲塘镇工业集中区(刘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8493428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安市双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安市双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天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建业路511号华业大厦17层1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MA28RF34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申华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金惠路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7832648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弘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天锐机电有限公司、无锡市申华快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南通弘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弘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弘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26元,减半收取计46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613元,由原告南通弘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