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筑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双环电缆有限公司、安徽筑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423号 申请人:无锡市双环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JXLU10。 法定代表人:**请,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筑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266号博隆商务中心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TFE3C4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双环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环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筑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精公司)价值32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江苏琳盟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双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筑精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筑精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双环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