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602财保9号
申请人:防城港市宏进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行政中心区德城商贸中心****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2799744894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壮族,1996年6月2日,住广西宁明县。
担保人:***,男,汉族。1989年10月5日出生,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
申请人防城港市宏进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37685元。同时,担保人***自愿以其名下车牌号为桂P×××××的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本案担保,保证对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在担保金额内向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名下车牌号为桂P×××××的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为自本院实际查封之日起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37685元,冻结期限为自本院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
上述保全标的额为137685元,以137685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1208.43元,由申请人防城港市宏进建材物资有限公司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李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