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06民初10774号
原告:连云港市中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1号1幢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保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朐阳街道秦东门大街地质大楼92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齐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经济开发区204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连云港市中联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保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齐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中联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