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鲁0783民初3287号
原告:寿光市陵南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上口镇南广陵村委西邻,统一信用代码:91370783553376905H。法定代表人:刘建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泉,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寿光市羊口镇***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子村,临时负责人:丁秀锋,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良,寿光圣都法律服务所律师。
原告寿光市陵南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羊口镇***子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材料费73845.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份原告承揽了被告的自来水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被告供材,原告只干清工,每户价格为658元,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原告共计安装费为160280.3元,且原告垫付材料款51190.5元,另外,双方对付款办法做了约定,之后被告支付原告安装费92625元,材料费45000元,至今尚欠原告安装费67655.3元,材料款6190.5元,共计欠款73845.8元,此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寿光市羊口镇***子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寿光市陵南安装有限公司欠款73845.8元,于2020年7月30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1646元,减半收取823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郝廷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