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3民初5424号
申请人:寿光市陵南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南广陵村村委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53376905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寿光市侯镇草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寿光市侯镇草碾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寿光市陵南安装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寿光市侯镇草碾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侯镇草碾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21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侯镇草碾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21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寿光市陵南安装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