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陵南安装有限公司

寿光市陵南安装有限公司、寿光市侯镇草碾村民委员会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3财保18号
申请人:寿光市陵南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上口镇南广陵村村委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53376905H。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寿光市侯镇草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寿光市侯镇草碾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申请人寿光市陵南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侯镇草碾村民委员会的银行账户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申请人寿光市陵南安装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侯镇草碾村民委员会的银行账户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寿光市陵南安装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