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

原告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与被告金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021民初2248号 原告: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与被告金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8元,减半收取计1869元,由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