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1002执1877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执行人:庆阳富民劳务工作站,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与被执行人庆阳富民劳务工作站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9)甘1002民初5980号民事调解书:一、解除原告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与被告庆阳富民劳务工作站双方于2016年2月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庆阳市富民劳务工作站支付原告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房屋租赁费405617.55元。案件受理费5523元,减半收取2761.5元,退付原告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2761.5元。
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庆阳富民劳务工作站依法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其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庆阳富民劳务工作站无车辆、无房产,无银行存款,该公司已停业,且其法定代表人***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目前正在甘谷监狱服刑。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庆阳富民劳务工作站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庆阳富民劳务工作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及财产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其对案件执行情况和财产查控情况表示认可。2019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以被执行人庆阳富民劳务工作站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法定代表人***正在服刑为由,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
终结本院(2019)甘1002执18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