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021民初2278号
原告:庆城县锐利达钻头修理厂,住所地,庆城县庆城镇莲池村。
经营者:李某某。
被告:辛某某。
被告: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住所地,庆阳市长庆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原告庆城县锐利达钻头修理厂与被告辛某某、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庆城县锐利达钻头修理厂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庆城县锐利达钻头修理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庆城县锐利达钻头修理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庆城县锐利达钻头修理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